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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賠償損失可以同時主張嗎

法律2.85W
定金和賠償損失可以同時主張嗎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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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和賠償損失可以同時適用麼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前段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也就是説,在此種情況下,不能在主張違約金的同時主張損失賠償,而是隻能請求增加違約金。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作了明確規定:“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