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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指使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一、侵權責任指使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侵權責任指使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1、行為的違法性

所謂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

2、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3、因果關係

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係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繫,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係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果關係是複雜多變的,往往一個損害後果的出現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過錯根據其類型分為故意與過失。

二、侵權的損害賠償如何計算?

1、違約方用金錢來補償另一方由於其違約所遭受到的損失。各國法律均認為損害賠償是一種比較重要的救濟方法。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它是使用最廣泛的一種救濟方法。但是各國法律對損害賠償的規定,往往只涉及到違約一方賠償責任的成立、賠償範圍和賠償辦法等問題,而且差異較大。

2、對業已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賠償是債權訴訟最主要的特徵,也是普通法所給予的最主要的救濟形式。一般情況下,賠償能夠對原告的損失進行彌補,但對於商標侵權案件,原告最關心的往往是如何首先讓被告停止侵權,其次才是賠償。

三、侵權糾紛的免責事項包括什麼?

1、損害結果發生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受害人明知損害結果的發生而故意放任結果的發生,受害人的行為是損害結果發生的唯一原因。

2、第三人過錯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第三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造成損結果的,且是損害結果發生的唯一原因。如果第三人只是一般過失的,而受害人也有一般過失的,侵權人則不能完全免責,但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減輕侵權行為人的賠償責任。如果侵權行為人完全沒有過錯,而第三人具有一般過失的,則可以免責。

3、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主要指行為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對受害人的財產和人身造成損害的行為。必須明確是職務行為,如果行為人具有身份,但是行為不是在執行職務期間發生的,則不能免責。因此,職務行為應從行為人行為時間、行為時具備的身份情形、行為的特定內容綜合考慮判斷。

侵權責任一共包括四個構成要件,侵權損害賠償主要是指違約金,如果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沒有約定,可以按照對方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如果雙方在簽訂合同時要明確的規定,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但是違約金不能高於實際損失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