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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侵權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醫療機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侵權成立條件是什麼?

醫療機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侵權成立條件是什麼?

1、法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

醫療行為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運用醫學理論和方法維護人體生命健康所必須的行為,具體包括:診斷、治療、護理、保健等具體診療行為。但下列行為不屬於醫療行為:因醫療機構的設施有瑕疵導致患者摔傷、自殘、自殺;因醫療機構管理有瑕疵導致損害,如抱錯嬰兒;醫務人員的故意傷害行為;非法行醫,該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屬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2、患者有損害結果,必須具有客觀性、真實性、確定性,具體以病歷、CT等證明。

3、診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即直接、間接因果關係,一果多因。

4、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有過錯。

二、《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 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患者的知情同意權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緊急醫療措施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五十七條 醫療過錯的認定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醫療過錯的推定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第五十九條 藥品等缺陷及不合格血液致害責任

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對於醫療機構侵權的行為,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如醫療人員違反規定的程序來造成了他人的嚴重侵害的,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