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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和偷税的區別

偷税是指納税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為目的,採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欺騙税務機關的行為。按照新的《税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偽造、變造、隱匿和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
二是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是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税申報,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
四是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即在納税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比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税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税資料等。
逃税是指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税款的行為。這種行為有以下特徵:納税人必須有欠繳税款的事實,即在税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沒有按時繳納税款。同時,納税人有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並且這一行為產生了税務機關無法追繳繳所欠税款的後果。這種行為與偷税不同。偷税是納税人採取隱匿事實、偽造賬目,隱瞞應該繳納税款的數額;逃税是納税人承認應納税額,但採取轉移、隱匿財產的手段,隱瞞繳納税款的能力。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逃税罪
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逃税和偷税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