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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和逃税罪有區別麼?

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聽到某企業偷税漏税的相關報道。我國法律也對偷税漏税行為的打擊保持高壓狀態,那麼偷税罪和逃税罪有區別麼?兩者是一回事麼。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法律知識,下面讓我們一起做個簡單掌握。

偷税罪和逃税罪有區別麼?

一、偷税罪和逃税罪有區別麼?

《刑法修正案(七)》對偷税罪作了如下修改:

1、修改了該罪的罪狀表述,將罪名由“偷税罪”改為“逃税罪”,不再使用“偷税”一詞。

2、對逃税的手段不再列舉,而採用概括性的表述。修正案把逃税行為主要概括為兩類:第一類是“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常見的如: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

二、為什麼把偷税罪改為逃税罪?

1、摒棄了偷税概念。從通常含義上説,“偷”是指將屬於別人的財產據為己有,而在税收問題上,應繳税款原本屬於納税人的合法財產,之所以發生偷逃税行為,是因為納税人沒有依法履行繳納税款的義務,因此,偷税同為與平常概念中的盜竊行為不同,新刑法採用了“逃避繳納税款”的表述,從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對“偷税”概念的認識已出現變化。  從本質上講,税收是國家憑藉強制力對納税人的財產進行的無償佔有;從税收契約論的角度來講,税收是納税人換取政府公共服務而提供的對價。從這個意義上説,逃避繳納税款是納税人違背一種給付義務。改變罪名的提法,更加符合一般的法理和常識,更加人性化,體現了我國立法的進步。  

2、設立了逃税罪名。將罪名由“偷税罪”改為“逃税罪”,用“逃避繳納税款”取代“偷税”,並將“逃避繳納税款”的行為規定為“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此概括性描述顯然比舊的規定更寬泛,更具有“口袋”性質,將更有利於對犯罪行為的認定。尤其是“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3、對逃税的手段採用概括性的表述。即:“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以適應實踐中逃避繳納税款可能出現的各種複雜情況。  

4、對構成“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沒再作規定。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取代了“偷税數額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10萬元以上”,修改了定罪量刑的具體數額標準,尊重了納税人類型、規模、情形等特點,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原則。這既強化了對納税人合法權利的依法保護,也突出了對涉税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對整頓和規範經濟秩序具有重要意義,必將有力推進依法治税進程,深化和諧徵納關係,促進納税人自願遵從意識的不斷增強。

5、對達到逃税罪的數額、比例標準不免除刑事責任的情形作了列舉。即“5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税款受到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2次處罰的除外”,體現了對有逃税行為屢教不改的人從嚴處理的立法思想。因逃避繳納税款被税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人又逃税的,還必須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數額、比例標準,才能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早些年我國法律就對偷税罪罪名進行了修改,改成了逃税罪。所以偷税罪和逃税罪是一回事,沒有區別。之所以做出修改,是因為逃税罪的説法更符合犯罪行為本質,更加符合一般法理和常識。所以,現在我國沒有了偷税罪的提法,代而取之的是逃税罪,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揭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