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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和漏税的區別主要有哪些

一、逃税和漏税的區別主要有哪些?

逃税和漏税的區別主要有哪些

1、主觀方面不同。逃税是出於故意,而漏税是過失行為。偷税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國家税收損失,而積極希望或追求這一危害結果,而漏税的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危害後果應當預見卻設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

2、客觀方面不同。逃税是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等欺騙、隱瞞手段來不繳或少繳税款,而漏税不存在任何故意的作為或不作為。在客觀上區分二者,應注意:凡是沒有采取法定手段偷逃應納税款的,一律不能認定為偷税;即使採取了法定手段未繳或少繳税款,也不能一概認定為偷税,還要注意從主觀上進行甄別。因為主觀上的區別才是偷税與漏税的本質區別。實踐中,還有一種“明漏暗偷”的情況,即納税人採取法定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税款,但一旦被税務人員查出,則以業務不熟、工作過失或對税法及財務制度不精通為由加以搪塞。

3、法律後果不同。偷税達到法定結果即構成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而漏税是一種違法行為,行為人只須補繳税款並交納滯納金。當前,有些税務機關與司法機關對於漏税有不同認識。

二、逃税的行政處罰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對納税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逃税和漏税還是有區別的,從法律層面上來講,逃税有可能構成逃税罪,但如果僅僅是漏税的話,漏税的法律後果就是徵收滯納金,交齊税款即可,和偷税相關的罪名也是逃税罪,並沒有漏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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