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漏税欠税怎麼區分?
一、偷税漏税欠税怎麼區分?
1、欠税是欠繳税金的簡稱,指税務機關負責徵收的應繳未繳的各項收入,包括呆賬税金、往年陳欠、本年新欠、已到限繳日期的未繳税款、緩徵税款和應繳未繳滯納金。
2、漏税是納税人無意識地漏繳或者少繳税款的行為。漏税是由於納税人不熟悉税法規定和財務制度,或者由於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如錯用税率,漏報應税項目,少計應税數量,錯算銷售金額和經營利潤等。漏税與偷税有着性質上的區別,判定漏税的關鍵是並非故意,因而在處理上也不同。税法規定,對漏税者,税務機關應當令其限期照章補繳所漏税款,逾期未繳的,從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的滯納金。
3、偷税是指納税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為目的,採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欺騙税務機關的行為。按照新《税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偽造(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變造(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塗改等)、隱匿和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二是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以衝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税申報,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四是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即在納税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
二、新刑法對“偷税罪”的新表述
對比新舊法律條文的修改(新舊刑法對偷税罪的規定附後),可以看出:
1、摒棄了偷税概念。從通常含義上説,“偷”是指將屬於別人的財產據為己有,而在税收問題上,應繳税款原本屬於納税人的合法財產,之所以發生偷逃税行為,是因為納税人沒有依法履行繳納税款的義務,因此,偷税同為與平常概念中的盜竊行為不同,新刑法採用了“逃避繳納税款”的表述,從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對“偷税”概念的認識已出現變化。
從本質上講,税收是國家憑藉強制力對納税人的財產進行的無償佔有;從税收契約論的角度來講,税收是納税人換取政府公共服務而提供的對價。從這個意義上説,逃避繳納税款是納税人違背一種給付義務。改變罪名的提法,更加符合一般的法理和常識,更加人性化,體現了我國立法的進步。
我國的法律中明確的規定了,所有的企業和公民都是要履行繳納税費的義務,如果在計算税金時出現了隱瞞或者偽造税務賬目等材料時,也是屬於偷税漏税的行為,那麼不僅會給國家的税收工作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同時也是不利於國家的治安和秩序,所以是一定會受到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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