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辨偷税漏税抗税騙税?
一、如何分辨偷税漏税抗税騙税?
1、偷税
指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行為。納税人不申報、申報不實,或者超過定額一定幅度未申報調整定額的,一經查出按偷税處理。扣繳義務人、委託代徵人採取上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的,也屬於偷税行為。
2、抗税
指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這裏所説的暴力,指對税務人員實施身體強制,包括捆綁、毆打、傷害等手段,使其不能或不敢要求行為人納税的情況;這裏所説的威脅,指以暴力相威脅,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使其產生恐懼,不敢向行為人收繳税款的情況。
3、騙税
指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的行為。
二、新刑法對“偷税罪”的新表述
對比新舊法律條文的修改(新舊刑法對偷税罪的規定附後),可以看出:
1、摒棄了偷税概念。從通常含義上説,“偷”是指將屬於別人的財產據為己有,而在税收問題上,應繳税款原本屬於納税人的合法財產,之所以發生偷逃税行為,是因為納税人沒有依法履行繳納税款的義務,因此,偷税同為與平常概念中的盜竊行為不同,新刑法採用了“逃避繳納税款”的表述,從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對“偷税”概念的認識已出現變化。
從本質上講,税收是國家憑藉強制力對納税人的財產進行的無償佔有;從税收契約論的角度來講,税收是納税人換取政府公共服務而提供的對價。從這個意義上説,逃避繳納税款是納税人違背一種給付義務。改變罪名的提法,更加符合一般的法理和常識,更加人性化,體現了我國立法的進步。
2、設立了逃税罪名。將罪名由“偷税罪”改為“逃税罪”,用“逃避繳納税款”取代“偷税”,並將“逃避繳納税款”的行為規定為“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此概括性描述顯然比舊的規定更寬泛,更具有“口袋”性質,將更有利於對犯罪行為的認定。尤其是“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這一規定的變化,表明了立法者對於經濟犯罪更多傾向於從行為的危害結果角度進行考量,對積極主動挽回國家損失的行為,可依法予以寬大處理。較好地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比較符合當前提倡的“社會和諧”。
3、對逃税的手段採用概括性的表述。即:“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以適應實踐中逃避繳納税款可能出現的各種複雜情況。
當出現了偷税漏税的行為後,不僅會給社會的經濟造成一定的損害,同時也是不利於國家的經濟,所以當出現了偷税漏税的行為後,税務機關是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處罰的,同時在做出處罰決定時,也是會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額和具體的情節來做出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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