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與逃避追繳欠税罪有什麼區別?
逃税罪與逃避追繳欠税罪有什麼區別?
逃税罪,是指納税人採取款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行為。第二百零一條 【逃税罪】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逃避追繳欠税罪,是指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且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一是有欠税事實的存在,即行為人沒有按照規定的期限納税;二是行為人為了不繳納欠繳的税款,實施了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行為。如轉換開户行、提走存款、運走商品、隱匿存貨等。三是行為人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行為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到其欠繳的税款。四是税務機關無法追繳的災繳税款數額必須在一萬元以上。
裏的數額指税務機關無法追回的欠税數額,亦即國家税款的損失數額,而非行為人轉移或隱匿的財產數額,也不是行為人的實際欠税數額。這三個數額有時是同一的,有時是不同一的,必須準確把握。無法追繳的欠税達不到法定數額的,由税務部門依法作行政處罰。
逃税罪和逃避追繳罪最大的不同就是在於一個是逃避繳納税務,而逃避追繳欠税罪是因為欠税已經被有關部門查明,而選擇繼續選擇不補繳,逃税是一種非常嚴重的行為,納税是我國公民的義務之一,也是身為國民的基本責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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