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能不能辦理養老金?
宣告失蹤是不能辦理養老金的,養老金是給個人發放的社會保障金,一旦享受的人死亡,那麼社保機構將終止發放養老金。但是,要是退休人員是失蹤了的,那麼也會直接影響養老金的正常發放。事實上,離退休人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停發或暫時停發其基本養老金:
1、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員申報失蹤或户口登記機關暫時註銷其户口的;
3、未達到退休年齡,出境定居未辦理終結養老保險關係手續,在達到退休年齡又辦理了退休手續的;
4、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因此,要是退休人員失蹤了的,那麼在失蹤時間超過六個月,並且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員申報失蹤或户口登記機關暫時註銷其户口的,那麼相應的設保機構可以直接停發養老金的,不過要是失蹤人員回來了的,那麼還是可以接着領取養老金的。
但是,因為被宣告失蹤被停發養老金的,那麼失蹤人員重新出現之後還是需要提供有效證件證明自己還是符合領取養老金的資格的。
要是失蹤人員後面被確定死亡了的,那麼其家屬可以依法領取撫卹金和喪葬費,前去領取的時候需要以下材料到區社保局辦理:
1、死亡註銷證明,由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申報表,有社保機構提供領取人填寫;
3、火化證,由民政部分或是殯儀館提供,但要是在非火化區的,由民政辦出具非火化區證明;
4、領取人的身份證正反面複印件。
最後,因為退休人員失蹤之後找不到權利人享受權利,所以社保機構會將養老金做停發處理,這點是合理合法的,要是失蹤人在出現後社保機構不肯恢復養老金的,權利人可以及時去申請行政複議或是直接去提起行政訴訟解決。
我國的養老金的制度是我們每個公民都十分關注的政策,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養老金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必要的時候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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