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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金與違約金的區別是什麼?

所謂違約金,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或代表一定價值的財物。所謂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根據合同約定應承擔賠償對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責任。二者的區別如下:

損害賠償金與違約金的區別是什麼?

(一)成立要件不同。違約金責任以法定或約定的違約金條款為根據,只要存在違約行為,無論該違約行為是否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對方當事人都可以主張違約金。而損害賠償責任不僅要有違約行為存在,而且還須有另外一方當事人因此而遭受損失的事實。

(二)責任數額的確定不同。違約金責任數額的確定具有某種任意性,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自由議定,其數額多少並不以實際損失為限。當然,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是賠償性違約金,且約定的數額低於或過分高於違約實際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而賠償責任的數額,通常是以損失大小為根據的,並且只能在違約以後確定,其數額多少必須與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相當。

(三)存在範圍不同。只有法律規定了強制性違約金責任或當事人在合同明確約定了違約金條款時,違約金責任才能得到適用;否則,不能適用違約金責任,而只能主張損害賠償。可見,違約金責任的適用範圍,比損害賠償責任狹窄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