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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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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勞動者在工作的過程中遭受了身體受傷,由於不懂相關法律規定,於是就不知道用什麼樣的方法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有時會把勞動工傷案件當作普通的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處理。由於適用案由和法律條文不一樣,所得的賠償也不盡相同,甚至相差很大。那麼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賠償有什麼不同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為你解答。

1、發生的基礎關係不同

工傷的前提是勞動關係,這裏的“勞動關係”是法律特有概念,不是普通意義上的勞動,是適用勞動法律的關係。

人身損害卻是一般的僱傭、幫工、承攬過程中的發生的身體損害。

2、賠償標準不同

工傷案件沒有城鎮和農村居民之分;一般來説,工傷的賠償數額高於人身損害賠償。

一般人身傷害案件要根據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網友提供:內蒙古不分户口類別)

3、適用法律不同

工傷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及配套勞動法規調整

一般人身傷害案件適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及人身損害司法解釋。

4、處理機構不同

工傷由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機構處理.

一般人身傷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審理。

5、傷殘鑑定機構不同

工傷由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適用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一般來説,對於同一種傷情,工傷傷殘等級要比交通事故等的傷殘等級更有利於傷者。

一般人身傷害由司法鑑定機構鑑定,適用的標準則是人身損害或交通事故鑑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同樣的傷情,勞動鑑定的標準比司法鑑定的標準要高一級)。

6、舉證責任不同

按照法律規定,工傷糾紛對勞動者的傷害事實、工作年限以及工資標準有爭議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即舉證倒置。用人單位舉證不能的,就直接採信勞動者的主張。

一般人身傷害案件,受害者對自己的傷害以及工資標準由受害人自己負舉證責任,受害人舉證不力的,就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7、賠償主體不同

工傷的一方當事人是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另一方則是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户(必須有營業執照,工程層層轉包的,由具備法人資格的發包方承擔)

一般人身損害案件的主體可能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賠償能力遠遠不如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户。

8、責任劃分不同

工傷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説,不給勞動者劃分過錯責任.

一般人身傷害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如:三七開、二八開)。

9、是否可以一次性賠償的區別

在工傷賠償中,除了5-10級傷殘可以一次性解決賠償外,1-4級傷殘一般法律不允許一次性賠償解決,因為1-4級傷殘一次性解決往往不利於傷者的後半生生活。通常,如果一名工傷者如果25歲、4級傷殘的話,如果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在北京一般都有一百萬元以上的總額累計。如果1-3級還有護理費的話,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和護理費總額累計可達數百萬元之巨。所以,1-4級傷殘,國家法律一般不支持一次性賠償解決,因為傷者吃虧太大了。目前,在我國有的省、市和自治區地方性法規或規章規定了1-4級可以一次性解決(例如北京、天津等),但賠償額真的是杯水車薪,建議傷者及其家屬最好不要採取這種方式,還是按月賠償有保障。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生效了,1-4級傷者的後半生將會更加有保障了: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除了後續治療費之外,一般都是一次性解決賠償問題。

10、二次手術費等後續治療費由誰承擔的區別

在工傷賠償中,5-10級傷殘的傷者,在解除勞動關係後,二次手術費等後續治療費一般都由傷者自己來承擔。一般在解除勞動關係後,工傷職工就和原單位不存在任何關係了,工傷二次手術費(一般為取內固定物鋼板費用)由工傷者自己出。因為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法律規定了工傷者可以要求單位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其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裏面就包括了後續治療費,而後續治療費裏面就包括了二次手術費用。那工傷職工如何才能讓二次手術費由單位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自己又能得到賠償呢?那就有兩個辦法:1、暫時不解除勞動合同,等做完二次手術再解除勞動合同,這樣二次手術費用就由單位出了,自己解除勞動合同還能得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和單位協商預付了二次手術費才解除勞動合同,要不就不解除勞動關係。

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後續治療費由侵權人或加害人來承擔沒有任何異議。

11、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區別

工傷賠償沒有精神撫慰金一説,如果在工傷賠償中,傷者及其家屬一方在勞動仲裁或訴訟中提出精神撫慰金,則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據,一般不會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當然,如果傷者及其家屬在與單位談判、協商過程中提出精神撫慰金,這個可以和單位協商。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只要存在傷殘等級就會有精神撫慰金的賠償,一般各地掌握在一個傷殘等級為2000元-5000元的賠償標準。

12、關於訴訟時效的區別

傷認定申請的時效也是一年,傷者及其家屬應在受傷害或職業病鑑定後1年之內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傷殘鑑定後,何時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賠償,法律對此不嚴格執行一年勞動仲裁申請時效規定,根據具體情況掌握。

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訴訟時效是1年,從受傷害之日起計算。

13、工傷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發生重合時的區別

在我們國家,關於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是最為常見的一種重合,是否可以得到雙重賠償,國家沒有統一的法律來規定。這個由各省、市和自治區來規定,而且規定也並不一致。在北京等省市,是可以得到雙重賠償的,因為法律沒有相牴觸的規定,而且《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中規定除了一次性票據報銷的除外均可以獲得賠償(雙賠);而在內蒙古等省市自治區,卻規定了不能得到雙重賠償,而是類似地規定了交通事故賠償額不足的工傷保險應當補足差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2006]行他字第12號):“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賠償除上述區別之外,還有其他具體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程序的區別(工傷一般分為四階段:確認勞動關係、工傷認定、傷殘鑑定、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才進入訴訟;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直接進入訴訟)等等。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在不同的損害中,當事人能夠主張的賠償是不同的,而通常情況下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賠償是不能競合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新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