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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及人事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高管及人事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用人單位高管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單位能夠證明該高管人員職責範圍包括管理訂立勞動合同內容的除外。對有證據證明高管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勞動合同而被拒絕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員的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請求。
用人單位的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或主管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如用人單位能夠證明訂立勞動合同屬於該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的工作職責,不予支持。有證據證明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或主管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予以拒絕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