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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勞動合同的賠償主體是哪個

一、無效勞動合同的賠償主體是哪個

無效勞動合同的賠償主體是哪個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2、至於雙倍工資根據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係的主體不同:

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後,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二、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籤違約金嗎?

違約金的簽訂是否有效,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違約金條款是否有效,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2.只要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法律會對這一約定予以保護,認定這一約定有效,約定違約金要符合《民法典》的規定,否則該約定就是無效的。

三、簽訂勞動合同違約金多少合法?

除了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和競業限制約定的,用人單位繳納了培訓費用,可以約定違約金,其他情況不予支持。

1.於違約金的標準,首先,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其次,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規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協商約定,但是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也不能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和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