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合同無效的主體是誰?
一、主張合同無效的主體是誰?
主張合同無效的主體是合同當事人;
1、對只涉及當事人之間利益的一般無效合同,主張無效應受主體和時間的限制。主張合同無效,是為了通過確認合同無效,而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或使其承擔相應的債務,此時主張合同無效的主體,應當是無效合同的當事人。欲使因無效合同所產生的債權得到法院的保護,亦應有時效限制。這裏所謂時間,是指時效。在我國,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予保護。這樣做不會破壞當事人已經確立的事實,有利於社會經濟關係的穩定。當無效合同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對其構成侵權時,此類合同仍然應認定為一般無效合同。侵犯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是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因為社會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這類合同更不能稱為違反國家利益的合同。第三人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要求保護自己的權利仍然要受到時效的限制。也就是説,對僅涉及當事人利益和特定第三人利益的一般無效合同,法律可以採取默認的態度。從審判實踐來看,對只涉及雙方當事人利益和特定第三人利益的一般無效合同,法院也要考慮時效的問題。
2、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合同,主張無效的主體,則不應受到限制,如對一份無效經濟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人可以請求工商管理機關查處。工商管理機關通過對違法行為的處理,實際上也就否定了合同的效力。按照經濟合同法的規定,確認合同無效的機關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對於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合同,有關行政機關有權依法查處,這樣,這些機關實際上有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法院和仲裁機關有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這是從民事權益、民事關係角度來講的。有關行政機關對無效合同的違法當事人進行查處,兩者之間形成的是行政法律關係,故不受民法時效制度的限制。
二、合同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民法典》對於合同的法定無效情形做了詳細的規定,“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條款符合五種無效情形的,利害關係人都可以主張合同無效。
三、合同無效的後果有哪些?
《民法典》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規定了兩個條文。
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無效是可以由合同當事人提出來,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而且在提出時也要在時效之內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當合同無效主張成功了之後,那麼對於雙方就不會再受到合同的約束,但如果一方存在欺詐的情形,這是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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