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與代通知金同時主張是否可以
其實現在的公司高管人員也是比較注重勞動關係的管理,因為這對於公司的正常運營以及相關的服務理念都有着很重要的聯繫的,畢竟和諧的勞動關係才能夠給公司帶來更多的收益,並且,這種勞動關係的保護也是受到國家諸多法律支持的。接下來小編給大家介紹的內容就是經濟補償金與代通知金同時主張是否可以?
一、經濟補償金與代通知金同時主張是否可以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前提是: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時,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而代通知金適用的條件,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用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程序要求,也就是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下才發生的,而非在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之下產生。
賠償金,雖然是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計算,但是二者性質不同,一個是合法解除合同給予的經濟補償,一個是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支付賠償金的,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而代通知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用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程序要求。所以兩者不能並存。
二、哪些情況是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可見,經濟補償金與代通知金同時主張這種情況是不太可能的,對於代通知金不是簡單的因為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就必須要賠償的,在代通知金的條件限制當中跟經濟賠償金之間根本就不會存在着交集。如果有需要的話,大家可以在我們的本站平台當中去仔細的瞭解一下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跟代通知金的具體概念。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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