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勞動合同條例中規定哪些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一、青島市勞動合同條例中規定哪些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青島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簽訂的勞動合同;
(三)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 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即無法律效力。
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無效勞動合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有哪些規定?
《青島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第七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與勞動者本人簽訂。
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與對其有行政、經濟管轄權的主管部門簽訂聘任合同。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勞動者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並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鑑證。
經鑑證的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雙方個執一份。
第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含試用期);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五)勞動報仇及保險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七)教育與培訓;
(八)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十)勞動爭議的處理;
(十一)當事人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3種。
原系固定職工,男年滿45週歲、女年滿40週歲,或者工齡滿20年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當事人雙方可以根據不同的勞動合同期限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內(含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雙方續訂勞動合同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實行試用期。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下列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一)本單位原固定職工;
(二)轉業退伍軍人及其隨軍家屬;
(三)國家指令性分配安置的人員。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應當從當事人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之日起計算,如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合同生效日期,則從合同規定的生效日期計算。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期限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期限最後一天的24小時為準。如果因連續工作而超過最後一天的24小時的,應當以完成該項工作任務的時間為準。
事實上,不僅是勞動合同還是其他的民商合同,簽了一紙合同不代表就一定要履行合同當中的約定,比如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不給員工購買社會保險,這樣的條款已經嚴重違反國家法律制度,公司不給員工買社保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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