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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預期違約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一、 借款合同中預期違約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借款合同中預期違約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1、一方當事人預見到另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只有當事人一方預見到另一方當事人沒有能力履約或不履行合同的情形,使他的期待債權將得不到實現時,才可能構成默示毀約。

2、一方當事人的預見須是合理的,有確切證據的。由於默示毀約中毀約人並未明確告知對方當事人將不履行即將屆至的合同義務,所以一方當事人認為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預期違約須有確切的證據。

3、必須能預見到對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如只能預見對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次要義務,不會構成根本性違約,由於並未使當事人一方的合同目的落空,其藉助合同可取得的期待利益並未受重大影響,故也不構成預期違約。

4、一方當事人的預見必須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後,合同履行期屆至以前,否則即為實際違約。

5、對方須無明確地表示將來不履行合同義務,否則為明示毀約。

二、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的區別

1、違約時間不同。實際違約是合同履行期已經屆滿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要求,預期違約是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當事人明示或默示其將不履行合同。根據大陸法的原理,債務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來臨之前,沒有履行合同的義務,也就不會構成實際違約。

2、違約責任的提起時間也不同。預期違約的違約責任只能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提出,而實際違約的違約責任可以在違約行為發生後的一段時間內提出。在合同中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債務人明示或默示將不履行合同,如果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提出預期違約要求才會構成預期違約,如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後才提出預期違約的要求,就會喪失提出預期違約的機會。

3、兩者的外在表現形式不同,預期違約行為表現為未來將不履行義務,而不像實際違約那樣,表現為現實的違反義務。因此講,預期違約只是一種違約的可能,最終可能並不產生違約責任。在明示毀約中可以由於債務人撤回毀約的而使違約的責任歸於消滅,而在默示毀約中,只要債務人能提供充分的保證,債權人也可以不要求債務人承擔預期違約的責任。當事人對預期違約享有選擇權,而對實際違約一經發生就成為既定的事實,無法改變。

4、兩者的處理方式和導致的後果不一樣。預期違約行為發生後,債權人可要求對方提供履行擔保,在得到必要的履行擔保後,合同可以繼續履行,如對方不願提供擔保或提供的擔保不符合要求的,債權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並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的損失降到最小。而實際違約行為發生後,實際的損失就已經形成,債權人所能做的就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都是屬於合同中一方存在違約行為的一種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基於實際的違約事實而定的,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據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來追究有關法律責任,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