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試用期4天被辭退有補償嗎?
用人單位和企業在試用期期間違反了和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是要支付員工的相應的報酬的。用人單位是不能無故辭退員工的,公司強迫離職的話,可以申請賠償。具體怎麼賠償,可以協商解決,按照當初簽訂的協議上來實施。要是遇到協商不成的情況,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受理。相信公司一定會給一個交代,這種事情千萬不能走極端,不能衝動,暴力不能解決問題,心平氣和的用法律,正當的手段去維護自己的利益才是明智之舉。
每個公司都有相應的規章制度,每位工作人員都應該遵守,無論職位大小,都必須做到應盡的職責享受到應有的待遇。那麼,公司在聘用員工時,就會和員工簽訂協議,協議有明確的表示員工的酬勞和用人時間。每位員工都會有試用期,在三個月到六個月,主要都是看公司怎麼安排,一般的都在三個月,在這三個月期間,公司會和職員簽訂協議,在這協議期間,公司會付給員工的酬勞,員工應遵守的規章制度。
此協議一般都是對企業單位有利的,在試用期內,如果員工不符合錄用的條件,是不能不支付相應的資金薪水的,還有就是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遵守而且屢次違反。在試用期間給用人單位或者是企業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用人單位不但不用付給員工資金反而可以追究職工的相關責任。
用人單位想要終止和職工的協議,就應該提前30天告知員工,具體的辭退原因,不能無故辭退職員,辭退也需要相關證明,證明用人單位不再繼續錄用此人的合法合理的原因。一般的情況都是支付半個月或者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勞動者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此時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辭退構成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支付賠償金的責任,賠償金的數額為經濟補償金的2倍。另外,如果雙方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但不滿1年,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每月支付雙倍工資,但最多支付11個月。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1、第四十八條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2、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作為勞動者的我們,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難免是會遇到和自己的用人單位、企業事業等發生矛盾的,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勞動糾紛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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