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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嗎?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嗎?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在合同有效期內,用人單位因經營不善,資金斷流,員工不能勝任某項工作或者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等情形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員工的工齡進行補償。滿一年以上的員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工齡在6~12個月的員工按照一年計算,需支付一個月的工資;6個月以下的需支付半個月的工資,這裏的工資標準按照員工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