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合同試用期辭退員工有補償嗎?
一、在勞動合同試用期辭退員工有補償嗎?
如果是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因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在錄用勞動者時,應當向勞動者明確告知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及法律依據。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在招聘時明確告知勞動者錄用條件,並且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那麼,用人單位就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那麼,用人單位就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是用人單位無過失性辭退勞動者的情形,因此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二、勞動合同的解除形式有什麼?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終止勞動關係的行為。勞動合同訂立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解除合同。但是,在發生某些特殊情況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已經成為不可能、沒必要以及會招致一方或雙方利益受到重大損害時,雙方當事人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後果與終止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後果大致相同。
法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在法定解除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可以不與另一方當事人協商,也無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就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合同。
約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經沒有必要時,與另一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與法定解除不同的是,約定解除不能由一方自主決定,而必須是雙方的行為,其解除的條件不一定是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出現,只要當事人雙方在真實意思表示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就可以了。
在試用期內如果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辭退員工,不需要支付補償。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是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方式。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可以約定合同的解除情形,當出現這種情況時,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解除勞動關係。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如果出現法律上規定的解除情況,也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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