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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4天被辭退有工資嗎?

一、試用期4天被辭退有工資嗎?

試用期4天被辭退有工資嗎?

試用期4天被辭退也是有工資的,因為試用期內被辭退,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立即結算工資,一次性結清。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二、試用期與見習期的區別

1、從功能上看:設立見習期是用人單位便於對勞動者熟悉業務、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其主要功能是學習;而試用期強調的是相互瞭解、選擇,認定彼此是否適應,其功能是評判。

2、從適用對象上看:見習期僅適用於首次參加工作的勞動者(一般為畢業的學生);而試用期對變更工作後的勞動者同樣適用。

3、從適用上的不利後果看:用人單位對錶現特別不好的見習生退回學校,由學校重新分配;而對試用工則是解除勞動合同。

三、試用期和實習期的區別

1、當事人的身份不同。處於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於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

2、權利義務關係不同。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着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3、主體間的關係依據不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係由《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範,如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當事人的目的不同。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於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綜上,大多數還處於試用期的員工都會擔心自己的工作能否得到保障,但是根據法律是會要求單位也保護好還沒有正式入職的勞動者,如果試用期的員工確實不滿足崗位的需求就可以依法辭退,但是已經付出的勞動也必須用工資的形式結算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