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兩次簽訂勞動合同賠償多少?
一、連續兩次簽訂勞動合同賠償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提出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此時沒有選擇權,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能終止勞動合同,不然就屬於違法終止,就需要向勞動者進行每年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
二、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一般情況下,大家都知道,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只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但很多人不清楚,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是需要支付賠償金的,即雙倍經濟補償金,這是什麼情況?
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提出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此時沒有選擇權,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能終止勞動合同,不然就屬於違法終止,要支付賠償金。
三、法律解析
上述法條明確了在連續二次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
從該條規定來看,這裏的“特定條件”應當是:一、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續訂而勞動者表示同意的;二、勞動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三、勞動者未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中第二個條件是一個除外規定,即在勞動者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時,即使雙方已經連續二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有權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從而可以看出,該法條的本意是規定用人單位原則上應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權選擇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但特殊情況除外。而從立法目的和意旨的角度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增加了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幾種情況,體現出立法者避免勞動合同短期化、促進勞動者就業穩定的立法意圖。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已經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合同,且合約滿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無期限勞動合同,那麼,就需要向勞動者進行每年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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