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由誰決定,哪些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想要獲得取保候審批准的,需要先向有關機構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然後相關機構在審查之後才會做出是否取保候審的決定。那麼你知道取保候審由誰決定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取保候審由誰決定,哪些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一、取保候審由誰決定

根據法律規定,公、檢、法機關都有權採用取保候審。在程序上又分為:

1、公、 檢、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直接主動地採用取保候審;

2、根據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所聘任的律師的申請或者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請,決定取保候審。可見,取保候審的決定權在公、檢、法機關。決定取保候審後,由辦案人員填寫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取保候審通知書,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由領導簽發。再由承辦人員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證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告知其各自應當遵守的規定及承擔的義務,違反規定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等,並要求其出具保證書並簽名或者蓋章。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根據公安部《規定》第87條、第88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區別情形辦理: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接到有關材料後,對採取保證人擔保的,及時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對採取保證金保證的,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交納保證金,並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

具體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監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關規定;監督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應遵守的規定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及時告知決定機關。在取保候審執行過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有關規定,應當根據情況處理,即沒收保證金的部分或全部,並區別情形,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變更強制措施。

由上可知,一般情況下取保候審是由公安機關來決定的。

二、哪些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對於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即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則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那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師或者其他辯護人是否有權申請取保候審呢?這在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並不一致。有的地方允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師和其他辯護人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有的地方卻不允許。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第六十八條明文規定:“被羈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這一規定即賦予被羈押的被告人的律師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力。但也有極個別地方的極個別司法人員仍然以這是法院的解釋為由拒絕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

這一做法是極其錯誤的。因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權是法律所賦予的,它所做出的司法解釋具有全國性的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的義務。如果對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規定不執行,案件進行到審判階段以後,法院就可以據此認定有關機關和人員非法剝奪了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從而可能構成程序違法,而程序違法則可能成為對控訴方不利的重要因素之一。

綜上可知,取保候審可以由人民法院、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決定,當然不同的階段,決定的機關不同。同時,小編還帶來了取保候審申請主體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不妨向本站網站的律師詢問,專業的律師能為你答疑解惑。

標籤: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