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兩次後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
用人單位對於新入職的勞動者,一般與之簽訂的都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説在勞動合同裏面對實際的期限有明確的約定。而在該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後,續簽的同樣也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從法律方面來看,勞動合同續簽兩次之後是否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勞動合同續簽兩次後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
連續2次續簽勞動合同後,第三次續簽勞動合同時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不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二、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怎麼辦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再與職工續簽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當然,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不同意除外。
勞動合同到期後,只要單位不再續簽,就要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這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新突破,該規定可以使用人單位慎重考慮終止勞動合同,以經濟手段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長期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鼓勵長期、穩定的勞動關係。
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在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合同續簽兩次之後,其實單位就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應當簽訂這樣的合同,但不按照規定簽訂的話,則從第二個月開始用人單位需要作出雙倍工資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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