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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約定未提前辭職違約金嗎?

一、勞動合同中約定未提前辭職違約金嗎?

勞動合同中約定未提前辭職違約金嗎?

可以提前辭職的約定違約金,合同未到期辭職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至於賠償問題,一般來説是不用賠償的,在下面的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二、約定違約金的司法解釋有什麼?

1、不管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是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違約方就必須賠償另一方違約金。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民法典》合同編第58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所謂的約定違約金,是指簽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針對合同違約條款進行商議,達成一致結果後,就違約金的相關情況進行約定的一種行為。違約金只發生在合同有效期內,合同失效後違約金也就失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