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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降職降薪的規定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2,用人單位沒有與當事人協商(不知道什麼原因),直接降職降薪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3,如果與用人單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當事人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只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勞動法降職降薪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