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對續簽勞動合同的規定有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對續簽勞動合同的規定有什麼?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在勞動合同規定期限的30天前,把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用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並與員工協商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應按正常程序辦理,不可簡化。用人單位把握好確定勞動合同到期的時間、討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的時間以及做出決定的時間,確保符合上述時間規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並協商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
為了確保符合上述時間規定,用人單位就要把握好確定勞動合同到期的時間、討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的時間以及做出決定的時間。此外,即使用人單位決定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也不能就此簡化程序,否則,當出現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因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所需時間跨過原勞動合同終止日期時,即進入無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階段,用人單位的終止勞動關係也同時轉為解除勞動關係,相應的代價是不一樣的。
二、勞動合同如何自動續簽?
勞動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由此可見,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對繼續執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標準、勞動條件等沒有提出異議,應當視為雙方默認按照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的內容繼續履行。
由於“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因此,雙方默認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應包括原合同所約定的期限。所以勞動合同的續訂是可以默示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之後,勞動雙方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來勞動合同相同的內容,被稱為勞動合同的自動續簽。在進行勞動合同續簽時,用人單位需要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文件的形式通知員工。
-
員工在孕期不續簽合同公司能否要賠償
律師解答:單位不需要賠償。律師解析:單位不需要賠償。1、員工在孕期不續簽合同,單位不需要賠償,但合同應當延期終止。2、勞動者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3、員工在孕期不續簽合同,屬於員工自動不續簽的情形,...
-
辭職需要提前多久
律師解析:1、辭職要提前30日;2、在試用期內要提前3日;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
-
勞動合同期滿後的補償是什麼
律師解析: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怎麼變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律師解析:可以按照以下辦法變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以變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先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足額的經濟補償金後,再與勞動者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