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勞動合同中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般的合同糾紛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幾類特殊的爭議,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毀的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由於合同的複雜性、地域性,因此,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其他法律規定了特別時效的,依照其規定,如海商法規定的貨運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當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1)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4)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5)第五十四條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6)勞動爭議的時效現在是六個月,自知道或應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計算;2008年5月1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後是一年,自知道或應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計算,可以中斷或中止,追索勞動報酬無時間限制。
以上就是勞動合同中訴訟時效的具體認定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矛盾糾紛原因來處理,特別是對於不同的勞動合同的認定上,雙方可以協商進行處理,但無法處理的,需要在訴訟時效內進行起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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