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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不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不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不受時效限制,二倍工資時效為一年。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籤合同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強制性規定為由,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六)項、《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項規定解除合同,不受時效限制。

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主張二倍工資,按《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仲裁時效為一年。而對二倍工資時效的起算各地規定不同,建議諮詢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中院。

二倍工資適用時效的計算方法為:在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時,因未籤勞動合同行為處於持續狀態,故時效可從其主張權利之日起向前計算一年,據此實際給付的二倍工資不超過十二個月,二倍工資按未訂立勞動合同所對應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正常支付的工資為標準計算。

關於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

我們認為,鑑於雙倍工資的上述性質,雙倍工資中屬於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應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2至第4款的規定,而對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以外屬於法定責任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應適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1款至第3款的規定,即從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按月分別計算仲裁時效。

關於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問題。由於二倍工資具有懲罰性賠償金的性質,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不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4款關於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仲裁時效的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責任可視為同一合同項下約定的具有整體性和關聯性的定期給付之債,仲裁時效期間從最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第一條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主張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對二倍工資中屬於用人單位法定賠償金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適用《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從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一年;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已經滿一年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從一年屆滿之次日起計算一年。

第五條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確定。用人單位應支付的二倍工資差額,從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計算,對超過一年的二倍工資差額不予支持。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一直未補訂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雙倍工資的申請仲裁時效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算,期間為一年。

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確定。用人單位應支付的二倍工資差額,從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計算,對超過一年的二倍工資差額不予支持。

儘管不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也不受時效限制,但是,兩倍工資的時效為兩年,經濟補償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且過錯方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該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助作為賠償,其限額不超過員工工資的三倍,但不能低於員工正常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