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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比較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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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比較有何區別?

當我們同單位因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時候,處理矛盾的法律依據可以是《勞動合同法》,也可以是《勞動法》。這兩部法律都是規範勞動關係的重要法律。兩者之間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很多人容易混淆,其實它們的區別還是比較多的。那麼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比較有何區別?我們不妨通過這篇文章做個初步瞭解。

一、《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概念上的區別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繫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僱主及僱員的關係,並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我國的勞動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勞動就業方針政策及錄用職工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與解除程序的規定;集體合同的簽訂與執行辦法;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制度;勞動衞生和安全技術規程;女職工與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辦法;職業培訓制度;社會保險與福利制度;勞動爭議的解決程序;對執行勞動法的監督、檢查制度以及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等。

《勞動合同法》是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勞動合同法》是規範勞動關係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屬於社會法。勞動合同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重在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被譽為勞動者的“保護傘”。

《勞動法》是勞動保障立法體系中的基準法,是《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根據。可以説是《勞動合同法》的母法。

二、《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總體區別

1、《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名稱不同

前者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後者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在立法層次上,同為法律,在企業和勞動者中容易把勞動法稱為勞動法,把勞動合同法稱為新勞動法。

2、兩者的立法背景不同

《勞動法》是在我們國家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時期勞動關係初步緊張狀態下產生的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4年7月5日通過,於1995年1月1日生效實施;《勞動合同法》則是在我國市場經濟發育逐漸成熟時期、勞動關係非常緊張狀態下產生的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法》是20世紀勞動立法的標杆,《勞動合同法》則是20世紀中國勞動關係發展的必然結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上層建築的必然要求。

3、兩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

《勞動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明確把勞動者權益放在第一位,而《勞動合同法草案》第一次送審稿套用了《勞動法》,即“《勞動合同法》保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草案公佈時則改為“為了規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制定本法”。最終變為“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前後言辭、次序之變,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調整。

4、調整對象區別

勞動法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繫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其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勞動就業方針政策及錄用職工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與解除程序的規定; 集體合同的簽訂與執行辦法;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制度;勞動衞生和安全技術規程;女職工與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辦法;職業培訓制度;社會保險與福利制度;勞動爭議的解決程序;對執行勞動法的監督、檢查制度以及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等。

三、《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在條款上的不同

《勞動合同法》是《勞動法》的子法,兩者在具體的條款上也存在很多不同,以下是幾條較為有代表性的差別:

1、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並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在制定、修改及實施過程中從程序上予以嚴格規範,核心是民主協商與勞資共議。

2、辦理用工手續與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法》中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動合同法》則對不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再設定行政處罰的內容,而是將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轉為勞動者的經濟利益,建立了一種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與勞動者的經濟利益掛鈎的機制,既加大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又提高了勞動者維權的積極性。同時《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用工後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給予一個月的寬限期,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不籤合同的,以支付雙倍工資予以懲罰;超過一年再不籤的,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勞動。

由此可見,通過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比較,不難發現,《勞動法》的內容更加全面,涵蓋的範圍更廣,而《勞動合同法》針對的內容更加具體,主要是關於勞動合同的訂立、解除、和變更等。兩者在概念、立法宗旨和立法理念上都是不同的。在聯繫上,兩者互為補充,共同構成勞動保障體系方面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