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區別一:勞動合同是否到期。勞動合同沒有到期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是終止勞動合同。
是企業或員工,勞動法在通知義務、補償金也有不同的規定。”
區別二、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可以由用人單位提出,也可以由勞動者提出;勞動合同終止是基於某種法定事實的出現,都會導致雙方勞動關係的消滅。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意思表示。
區別三、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的情形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為:
(1)意定解除;
(2)勞動者主動辭職;
(3)勞動者被迫解除;
(4)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
(5)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以上解除的成就條件也是不同的。
區別四、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根據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在勞動合同解除的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勞動者在人身受到威脅,被強迫勞動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應的程序。
二、終止勞動合同要什麼資料?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需要經過一段繁雜的手續。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需要準備的相關資料大概如下:《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相關的保險解除和轉移手續證明;員工考勤記錄以及工資證明;公司開出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給予勞動者的失業登記、求職登記憑證等。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終止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規定不同。終止勞動合同時,需要提供離職員工的工作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社會保險解除和轉移的手續證明材料,員工的考勤記錄,工資證明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終止勞動合同之後,雙方不再具備勞動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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