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勞務協議的區別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與勞務協議的區別有哪些
勞動合同與勞務協議的區別為:(一)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依據,屬於的範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係的依據,屬於民法典、經濟法的範疇。
(二)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三)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者的關係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並不存在從屬關係,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四)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五)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勞動福利待遇等,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二、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涉及的主體不同。
就業三方協議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學校、用人單位、學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關聯但彼此獨立;而勞動合同是雙方合同,它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方的權利、義務構成。
2.簽訂的身份不同。
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仍然是學生身份,但是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是勞動者身份。
3.有效的時間不同。
三方協議的有效期為自簽約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止的這一段時間。
三方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即勞動合同簽訂後,三方協議的效力自行終止。而勞動合同的有效期主要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約定,有一年、二年、三年不等的。
4.簽訂內容不同。
就業協議書主要是畢業生和單位的工作約定;勞動合同是學生和單位的從事具體工作和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約定,內容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5.簽訂目的不同。
就業協議書是對學生基本情況的認定,是學校編制就業計劃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係中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所以説,勞動合同與勞務協議的區別首先從二者簽訂與履行的過程中所體現的法律性質不同作為開始,直到勞動合同和勞務協議所規定的報酬有所不同作為結束,總共有五項區別。另外,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需要特別注意與第三方協議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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