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不能從事的工作範圍有哪些?
一、未成年工不能從事的工作範圍有哪些?
用人單位不能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的工作包括哪些範圍:
(1)《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2)《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3)《高空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空作業;
(4)《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5)《高空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温作業;
(6)《低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温作業;
(7)《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8)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採石作業;
(9)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10)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11)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12)地質勘探和資金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13)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並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15)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16)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於五十次的流水作業‘
(17)鍋爐司爐。
二、童工和未成年工的區別有哪些
1、年齡段不同
法律規定童工為16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而未成年工則為16到18週歲的未成年人。
2、責任不同
童工一般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不能作為《勞動法》上規定的勞動者主體的。而未成年工是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因此可以作為勞動者與相關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受到《勞動法》等法律的保護。
3、法律的對待態度不同
我國法律在原則上是禁止用人單位招錄童工的。但對於未成年工,則是允許的態度。
為了使得未成年能夠更好的成長,法律規範直接規定了單位不的僱傭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對於那些僱傭了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未成年的單位,不得安排職員從事法律禁止未成年人從事的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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