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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從事哪些工作?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人,這些工作不能從事

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從事哪些工作?

法官、人民陪審員、檢察官、公務員、律師、辯護人、司法鑑定、公證員、警察、外交人員、村委會成員、拍賣師、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從業人員、保險業特定從業人員、破產管理人、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食品業特定從業人員,上述這些職業是不能從事的。

二、親屬犯罪的,可能對自己有哪些影響?

在公務員政審中,有一項是審查考生的直系親屬是否有刑事犯罪記錄,如果直系親屬有刑事犯罪記錄的,則孩子公務員政審不通過。

除此之外,還在參兵的政審、警校招生等情形可能會受到影響。

對於曾經受到過刑事處罰的人,在社會上從事職業的時候,有很多的職業是會被拒絕的,這並不是對於這類人的歧視,只是法律需要一個對人的警示,既然犯了錯就要付出相應的代價,這是一個因果的必然性。

標籤:刑事 處罰 受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