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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從事哪些工作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從事哪些工作

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從事哪些工作

法官、人民陪審員、檢察官、公務員、律師、辯護人、司法鑑定、公證員、警察、外交人員、村委會成員、拍賣師、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從業人員、保險業特定從業人員、破產管理人、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食品業特定從業人員,上述這些職業是不能從事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人民陪審員《中華人民共和國陪審員法》第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二、親屬犯罪的,可能對自己有哪些影響?

在公務員政審中,有一項是審查考生的直系親屬是否有刑事犯罪記錄,如果直系親屬有刑事犯罪記錄的,則孩子公務員政審不通過。

除此之外,還在參兵的政審、警校招生等情形可能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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