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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待遇會改變嗎?

一、工傷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待遇會改變嗎?

工傷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待遇會改變嗎?

工傷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待遇可以調崗待遇只要沒有特別的約定就不會改變;

職工發生工傷後,無論評定級別高低,或多或少都會對勞動者自身的勞動能力產生一定影響,導致工作崗位應當進行適當的調整或安排。《工傷保險條例》對於職工因工緻殘的不同等級就勞動關係處理和工作崗位安排問題做出了不同的規定:

1、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2、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

3、《工傷保險條例》對於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工作安排沒有具體規定,但規定勞動合同可以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無需再提供勞動,五級、六級傷殘職工因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應適當安排工作,但不強制進行工作,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屬於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原則上應恢復原工作崗位,並允許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安排其他適當的工作。

二、工傷後不能從事原工作可不可以調整工作崗位?

發生工傷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來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崗位的調整,如果勞動者不同意的,用人單位作出賠償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發生工傷之後只要不能從事原工作的,那麼就可以與單位進行協商調崗,對於所存在的工資作為單位來説就不能強性的進行降薪,必須要與勞動者協商處理處理,才能確保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以,作為勞動者來説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自己來保障。

標籤:工傷 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