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上未顯示工資,這種做法合理嗎?
眾所周知,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權益保障的基礎。同時我國法律也明確規定在勞動合同上針對有些條款必須清晰明確的標明,即便以後出現非法律糾紛,雙方也可以按照合同的規定進行維權。但是,很多勞動者會遇到這種情況,就是勞動合同上未顯示工資,那麼,這種做法合理嗎?小編結合相關國家的法律法規為大家解答如下:
勞動合同上沒寫工資屬於無效合同。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以上就是“勞動合同上未顯示工資,這種做法合理嗎?”的相關介紹,希望大家看了以上資料後,已經簽訂勞動合同的,需要注意一下自己的合同上面是否標明有工資一項,如果沒有儘快和公司的相關主管部門取得聯繫進行變更。如果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朋友,希望大家在簽訂的時候要特別的注意一下這一項,及時發現及時處理,同時還需要注意,合同上的工資是否和約定的一致,如果不一致也要及時的核實清楚。如果一切都清晰明瞭再簽訂合同才是最好的自我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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