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數額合理嗎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數額合理嗎
大部分勞動合同是沒有明示工資的具體數額,公司以保密、工資會調整等為藉口,不在合同上寫明工資,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另外沒有工資的合同,等同於無效合同,將來如果再有勞動糾紛,是難以維權的。所以建議和公司協商,補齊勞動合同中關於工資的條款,或者訂立附加合同補充清楚。
勞動合同上沒有寫工資數額不合理,《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工資約定不明勞動者怎麼辦
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回報,是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也是勞動者主要的合同權利。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勞動報酬一定要明確、具體,包括明確勞動報酬的法律後果等相關內容。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對勞動報酬處理模糊,或者口頭約定,因此常常引發勞動爭議。
工資應在勞動合同中明確,但並不一定表現為具體的金額,也可以表現為明確的計算方式,如計件工資時寫明計件定額和計件單價。提成工資應寫明提成基數與比例等。
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的工資標準肯定會
與員工的實際工資有所不同。這是因為績效獎金和其他各種補貼可以稍後確定。所以,勞動合同上不光是標明工資多少就夠了。公司規定的工資結構和具體計算方法需要一一審查。但基本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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