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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隱匿財產應該如何辦理

離婚後財隱匿財產應該如何辦理

一、離婚後財隱匿財產應該如何辦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審判實踐中,如在案證據能夠證明涉案財產系在當事人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並依法進行了分割。同時,對於隱瞞財產的分割比例問題,需要法院依據過錯大小、具體案情等綜合認定,對於隱匿財產的一方依法應少分,但對於另一方以對方隱瞞夫妻共同財產存在錯誤為由,要求涉案財產全部歸自己所有的訴訟請求也不應支持。

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產、存款、股票基金、保險等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對方隱藏財產的行為一般有以下幾種:

(1)在辦理房產證時,以“貸款不便”“未領到結婚證不能共有房屋”等為藉口,將房產證辦理在自己一人名下,等到離婚時予以否認;

(2)對於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登記方將房產擅自過户到他人名下,套取現金等;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他人名義買房,實則自己是房產的擁有者,離婚後,再將房產過户到自己名下;

(4)將平時的工資轉移到只有自己知道的銀行卡內,擅自將自己的存款以現金方式取出;

(5)轉移隱匿炒股信息,將股市內的股票拋售後,套取現金,轉移隱匿等。

具體説來,隱匿財產的行為有很多種,只要是不讓對方知道的財產轉移行為,都屬於隱匿財產的行為。

我國的相關離婚案件應由相關的當事人進行積極的辦理,相關的婚姻財產如乙方進行相關的轉移的、另一方可以向相關的人民法院進行相關的訴訟辦理,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這類案件的相關結果進行相應的判定。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