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自離後辦手續了兩個星期解除勞動合同嗎?
一、自離後辦手續了兩個星期解除勞動合同嗎
當時就解除
也可以兩個星期之後,用人單位應該依法開具離職證明並辦理檔案、社保相關轉移手續。但勞動者自離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人單位只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均口頭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職登記表中註明,或只單獨簽訂試用合同)與勞動者約定三個月或六個月試用期,但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認為試用合格,就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認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解除勞動關係。筆者認為,用人單位該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往往會處於被動地位而導致敗訴。勞動部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根據該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試用期存在於勞動合同期限中,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一説。一些地方性法規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更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因此,用人單位只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不存在試用期,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應當按照事實勞動關係進行處理。
解除合同,需要用人單位和當事人雙方同意才可以,或者是有法定的可以解除的是由存在,可以依法單方面解除合同,相對於員工來説,用人單位要遵守規定解除合同,但是員工可以單方面的解除合同,只要不給公司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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