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後可以自離嗎?
一、簽了勞動合同後可以自離嗎?
可以的,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説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範圍。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是一致的。因此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
二、籤勞動合同後可以辭職嗎?
勞動者簽了勞動合同也可以辭職。因為我國法律上律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辭職的權利,當用人單位沒有過錯時,勞動者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辭職。如果單位存在過錯的,比如沒有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不用履行通知義務就可以辭職。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簽訂勞動合同後,還在合同的履行期內,勞動者可以提出離職,但是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文件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辦理離職手續。若是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情形,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用履行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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