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離兩年勞動合同沒解除怎麼辦?
現在離職的情況十分常見,員工是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有的員工自行向單位提出離職申請,然後就不來上班。等人們找到新單位後,新單位會要求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這個時候員工才發現原勞動合同還沒有解除。那麼,自離兩年勞動合同沒解除怎麼辦?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了解下。
一、自離兩年勞動合同沒解除怎麼辦?
勞動合同沒有到期的,要解除勞動合同是要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方法解除。帶動合同已到期,雙方沒有協商延長的應當自動解除。你自動離職可能是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你需要與原來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你最好向原公司查明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如何是原公司工作失誤,如忘記了你的勞動合同,你請求解除這是最好的。如果是因你擅自離職,引起勞動糾紛原公司不解除勞動合同,那你只好與原 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了。自離了勞動合同沒解除,勞動者可以打電話回原來公司,要求原公司為其出具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否則,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申訴。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勞動合同解除的情況有哪些?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員工離職,勞動合同會自動解除。如果員工自離兩年勞動合同沒解除的話,員工可以要求企業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企業拒絕辦理的,員工可以提出勞動仲裁,或者向法院提出訴訟。員工自行離職的,應該沒有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方面違規解除勞動合同,則應該支付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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