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後還需辦理哪些手續?
一、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後還需辦理哪些手續?
用人單位應與員工簽訂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之後為員工辦理停保手續,並協助員工進行保險轉移。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到期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如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未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義務而終止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法律效力,但用人單位應以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日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按照每延遲通知一日,支付勞動者一日工資的賠償金。
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是怎樣的?
1、過失性辭退
(1)通知工會:用人部門/人力資源科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做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2)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並結清薪資後,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6)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員工過失的證據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2、無過失性辭退
(1)通知工會:用人部門/人力資源科將解除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做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2)提前通知:人力資源科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3)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和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並結清薪資和經濟補償後,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6)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不想續簽的,可以解除合同,終結勞動關係。勞動合同解除後,單位出具解除證明,之後辦理社保及檔案轉移手續。單位人事部門安排對工作交接,結清工資報酬。如果涉及到經濟補償,也應該在出具解除證明的時候給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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