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是否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一、違約金是否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金。不過,《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實行了限制性規定。
能約定違約金的情形: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從此規定看,假如沒有培訓費就不能約定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約定離職後竟業限制條款,為保證這些約定能夠執行可以約定違約金。
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的這些規定,有效地遏制了用人單位動輒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約定高額違約金,阻礙勞動者自由擇業、自由流動的權利,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若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違約金的話,則不受上述限制。
二、勞動合同不能約定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變更和終止勞動權利和義務協議。勞動合同可由雙方協商一致訂立,除了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外,雙方還可協商約定其他條款,但以下條款是法律不允許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
1、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條款。禁止用人單位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2、禁止約定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3、除法定情形外,勞動合同中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按實際情況,現行法律規定,並不限制勞動合同內容中約定解除條件,所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在勞動合同內約定解除條件。約定解除條件雖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一種體現,但就勞動合同法這個特別法來説,應該是不能直接約定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理解是指雙方直接的、意思表示明確的解除,而不是規定可以約定間接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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