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商事合同的異同有什麼?
一、勞動合同與商事合同的異同有什麼?
1、性質不同。商事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2、目的不同。商事合同以供給勞務為目的,而勞動合同則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商事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更多的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合同的干預,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主要側重於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均屬於法人或社會團體,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而僱傭合同既可以一方為公民,另一方為單位,也可以雙方均為公民,且僱員不成為僱主的成員;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調整;商事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
6、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而商事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哪些勞動合同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雙方應當在訂立勞動合同、擬定勞動合同條款時出於自願,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關係的一方違背了他們的真實意願。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無效。勞動合同訂立應遵循公平原則,核心含義就是要求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免除己方法定責任如“一律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生死病老都與企業無關”等條款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主體、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區別在於性質,目的,主體及其關係,發生爭議時的處理程序。採用脅迫,威脅的手段,違反勞動者的真實意圖,而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而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違反法律、法規等強制性要求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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