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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中集體合同是什麼?

《集體合同規定》是為規範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行為,依法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制定。2004年1月20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公佈,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法中集體合同是什麼?

《集體合同規定》

第五條

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二)相互尊重,平等協商;(三)誠實守信,公平合作;(四)兼顧雙方合法權益;(五)不得采取過激行為。第六條 符合本規定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本單位的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