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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己支持勞動合同已解除還需賠償嗎?

如果不是勞動者一方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給予經濟補償金。説支付解除,沒有具體説清楚情形,一般理解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法官己支持勞動合同已解除還需賠償嗎?

但是“支付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是否還會給員工補償”這個問題有的時候得分以下幾種情況來看。

這裏要區分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的概念。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給與勞動者的賠償,金額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經濟補償金是單位因為解除勞動合同(包括合法解除)而給與員工的補償。

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員工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建立雙重勞動關係、違法違紀被判刑等幾種情形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他情況下,公司合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違法或違反公司制度,公司合法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以下行為者,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發生以下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提前一個月通知或是支付一個月工資做為賠償金。

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以下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再續簽,但需要以員工工齡為基礎,對員工支付賠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一)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可通知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但同時約定,依據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用人單位終止與勞動者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標準依照第四十七條執行,即我們通常所説的N 1(N是工作年限)。

綜合上面所説的,已支付勞動合同解除不代表着用人單位就不支付經濟補償,只要勞動者一方不存在過錯,用人單位解除都是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