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否都是要式合同?
合同並非都是要式合同,而實際上在合同形式問題上,一般都採取“不要式原則”,除了法律有特殊規定以外。
一、要式合同
1、概念:是指必須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續訂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的形式訂立的合同。
2、要式合同的作用在於:
(1)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即合同如果不依法定形式訂立,就不能發生法律上的效力,該合同無效。
(2)作為證明合同存在及內容的證據。 即合同雖然沒按法定形式訂立,但合同並非無效,只是不能強制執行,在發生訴訟時,必須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如書面形式、公證人)。
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根據法律對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必須採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對於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當事人必須採取特定的方式訂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必須由審批機關批准,合同方能成立。
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採取口頭方式,也可以採取書面形式。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合同均為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形式,但對於法律有特別的形式要件規定的,當事人必須遵循法律規定。
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實際上是一個有關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條件問題。若法律規定某種合同必須經過批准或登記才能生效,則合同未經批准或登記便不生效;若法律規定某種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合同才成立,則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時合同便不成立,如《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三、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
區別在於,是否應以一定的形式作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條件。法律關於形式要件是屬於成立要件還是生效要件的規定,應根據法律規定的涵義及合同的性質來確定。例如《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可見,法律對這種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規定屬於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未根據法律的規定採用一定的形式,則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時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屬於生效要件,當事人不依法採用一定形式,則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例如擔保法規定,抵押合同依法應登記而不登記的,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因此形式要求屬於生效要件。當然對於不要式合同而言,可由當事人自由決定合同形式,無論採取何種形式,均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以上就是針對合同是否都是要式合同的全部回答了。總的來説,合同的目的就是通過當事人協商的形式來明確交易的各個方面的內容,因此涉及到雙方的意思自由,所以一般來説都是不要式合同,但是為了規範某些合同,法律也會做出特別的規定,只要合同的形式不違反法律規定,那麼當事人便可自行決定合同的形式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汕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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