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適用法律中關於賠償金的支付嗎?
一、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適用法律中關於賠償金的支付規定嗎?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適用法律中關於賠償金的支付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要求繼續履行的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根據上述的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時,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作出選擇:
1、勞動者可以選擇不同意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辭退決定,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勞動者可以選擇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時,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辭退決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等規定,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是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職工患了職業病,説明企業的生產或工作條件、安全制度或者醫療條件不夠完善;職工因負傷,説明企業的勞動保護制度不完善或勞動保護措施不健全。職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都有可能造成職工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因此,為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不管是試用期內,還是整個勞動合同期內,企業等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根據《國有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按其在本單位工件時間的長短,給予三個月至一年的醫療期,在本單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可以適當延長。在規定的醫療期,為了保障職工有穩定的收入,安心養病,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關係,必須延續到醫療期滿。
對於那些在醫療期或者是受工傷的職員,是不得隨意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否則單位的行為有可能就會構成違法,此類權益由於單位的行為受到侵害的職員,是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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